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师生”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统筹,各二级学院积极参与,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七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表现应与劳动教育挂钩,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要予以表彰和奖励,成绩显著的可直接享受校内奖学金。
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在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接受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拿出勤工助学岗位的80%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依据用工部门的考核结果,按月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十四条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五章 勤工助学用工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依照部门实际,按学期按设岗原则申报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六条 对勤工助学学生开展感恩教育、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
第十七条 按月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配合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发放酬金。
第六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八条 设岗原则
1.一人一岗、按需设岗;
2.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教职工应承担的工作;
3.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4.不得占用学生正常学习时间(含实习实训);
5.不得将学生社团、学生组织成员作为勤工助学申报;
6.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7.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寒暑假勤工助学;
8.原则上不得安排学生到云潭南路校区以外开展工作,确需外出的,要做好安全教育管理;
9.八鸽岩路校区暂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用工部门单独申报,单独审批。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校内固定岗位、临时岗位均按月计酬,每小时酬金为12元。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