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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

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

学术规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尊严,弘扬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的科研精神,树立严谨踏实、诚实自律的优良学风,营造追求真理、锐意创新、严谨求实、诚信负责、真诚协作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第二版)》、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以及代表本校、受本校委托参与学术与科研活动的学术研究人员。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学术研究包括自然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和工程与技术科学等领域的研究活动。

第二章 学术规范

第三条 学术研究人员应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西方错误思潮、各种腐朽思想文化侵蚀,树立法治观念,遵守社会公德,在学术研究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章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条 在校工作、学习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或主要利用学校资源做出的研究成果,单位署名须为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使用研究成果时应遵守学校相关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保证学校对研究成果享有的权益。

第五条 进行学术研究时必须真实、详细记录研究过程并保存研究结果,便于分析、审核、总结和存档的需要。全部原始数据、图片资料、实验记录、样品等科研资料应由课题组妥善保存。

第六条 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依照学术规范合理使用引文或引用他人成果,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第七条 研究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应按在研究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任何人不得在未实际参与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第八条 对于须经过有关学术机构论证和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应在完成论证和鉴定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九条 介绍、评价研究成果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和论证;不能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原则上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不按学术规范引用资料;

2.伪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未经严格论证主观臆造学术结论;

3.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诋毁他人学术声誉,捏造事实或无事实依据攻击他人学术成果,故意传播虚假或未经核实的言论损害他人学术声誉;

5.由他人代写论文、著作或替他人撰写论文、著作等,在未做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署名位置高于实际贡献,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只署名部分成员,或未经本人同意擅自署其姓名;

6.重复发表、出版或变相重复发表、出版研究成果;

7.未经学校或项目负责人许可,将他人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公开,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研究成果或科学发现;

8.故意夸大或贬低研究成果的科技价值、经济或社会价值;

9.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各类学术评议评审、获取成绩;

10.未经学校允许,私自泄漏或转让职务发明、科技成果和有关技术资料;

11.在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等学术活动中,不如实注明研究成果的资助单位;

12.在项目资助、学术评议、论文发表等学术活动中,故意隐瞒应披露的利益冲突;

13.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本规范第二章所列举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投诉,根据问题的性质、严重程度及举报投诉材料的详实程度,组织立项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肃查处,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术委员会在立项后5个工作日内指定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人数应为奇数,必要时也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独立调查)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可要求投诉人、被投诉人和证人接受调查)。

调查小组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和所有相关材料。学术委员会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依据调查结果,形成书面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对于实名举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在书面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形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对认定为学术不端的行为,由学术委员会通知学校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其中:

1.对于故意剽窃他人成果,伪造实验数据、学术经历和专家意见以及捏造事实诋毁他人的行为,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有关制度和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由人事处负责处理的情况: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博士研究人员,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暂缓或取消其三年申报相关类别项目的资格等;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以贵州开放大学(贵州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处罚措施参照上一条人员进行处理,并中止其访问、进修资格,通报违规情况;

3.由学生处负责处理的情况:

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五条 经调查认定为学术不端举报不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同时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给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 行为人的基本情况;

  2. 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 处理意见和依据;

  4. 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持异议者,可在处理决定签发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报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做出复议决定,如认定原决定恰当,维持原决定;如认定原决定不当,校长办公会和相关部门按本规范第十三、四条重新组织调查,并重新做出认定和处理决定。

    对重新做出的认定和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向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学术不端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专利权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术不端行为使学校遭受重大损失的,学校有权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过程中,除非公开听证,作出决定以前的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学术委员会成员、调查小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